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2号)精神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08年各月度申报征收期限需要进行调整,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1月申报期:无需延长申报期限,按原申报期限执行。
2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期截至2月19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截至2月13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期截至2月25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期延长的申报期截至2月2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延长至4月14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4月10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申报期延长至4月18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延长至5月13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5月12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月)延长至5月19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13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10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月)延长至6月18日。
9月申报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月)延长至9月18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15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13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月、按季)延长至10月20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7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5月7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9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3月、7月、8月、11月和12月等5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如有特殊规定将另行通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