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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月度申报征收期调整的通告
发文文号:无  发文单位:无  点击数: 发文时间:2008-1-1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2号)精神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08年各月度申报征收期限需要进行调整,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1月申报期:无需延长申报期限,按原申报期限执行。

2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期截至219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截至213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期截至225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期延长的申报期截至22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延长至414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410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申报期延长至418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延长至513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512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月)延长至519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延长至613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610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月)延长至618日。

9月申报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月)延长至918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延长至1015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13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月、按季)延长至1020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延长至57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57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9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3月、7月、8月、11月和12月等5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如有特殊规定将另行通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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