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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每年累计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发文文号:无  发文单位:无  点击数: 发文时间:2008-5-14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日前下发新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税协发[2008]3号),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除。
   新《管理办法》两点变化
  适应今后形势发展的需要,将原《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后续教育”全部改为“继续教育”。
  将原《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修改为“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两类教育方式累计都不得少于72学时
  目前,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根据新办法的规定,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都不得少于72学时。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四种情况可申请顺延
  文件列举了四类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另外,办法还明确指出,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逾期不能完成规定课程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惩戒办法给予警告、通报、年检不予通过,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资格等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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