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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向公民提供申请公开信息可收取三项费用
发文文号:无  发文单位:无  点击数: 发文时间:2008-6-24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三项费用可以收
   通知明确,检索费是指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
  复制费是指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
  邮寄费是指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项费用须纳入财政预算
  通知明确,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的行政机关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行政机关(除在京中央预算部门外)应于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在京中央预算部门收取的上述三项费用金额缴入中央总金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级次,并相应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按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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