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公司简介
|
财税动态
|
税收法规库
|
国际税收库
|
纳税筹划
|
涉税鉴证
|
法规专题
|
联系我们
邮箱
|
企业咨询
|
涉税会计
|
财会法规库
|
税收优惠库
|
政策解读
|
办税规程
|
纳税评估
|
税务代理
关键字检索
标题
全文
-所有栏目-
税收法规库
财会法规库
国际税收库
税收优惠库
企业咨询
涉税会计
纳税筹划
政策解读
法规专题
文号检索
财税
财企
财税字
国税发
国税函
粤国税发
粤国税函
粤地税发
粤地税函
佛国税发
佛国税函
佛地税发
佛地税函
国发
财行
全部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
1997
1996
1995
1994
1993
1992
1991
1990
1989
1988
1987
1986
1985
号
广东省企业已缴应在06年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可退还
发文文号:无 发文单位:无 点击数:
发文时间:2008-7-3
广东省地税局日前发布《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396号)明确,对企业2006年以后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其在2006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准予按政策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已缴而应在2006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可在以后年度抵缴企业所得税或办理退税。
据悉,2006年9月,广东省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技改[2006]598号,以下简称“598号文”),要求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时,应签订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由于广东省经贸委未及时与广东地税局沟通,因而没有对《关于执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85号)第三条的规定做出相应调整,造成与598号文有一些不协调的地方,致使个别企业已在2006年进行了设备购置,但2007年才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现在2006年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额未能及时办理抵免的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广东省特发文明确上述事项。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08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华远西路 37 号首层 E-mail:
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995045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05137472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