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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五章 收 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2006-10-25 17:07:01    点击: 419

第八十四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第八十五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六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八十七条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八十八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八十九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九十条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第九十一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二节  建造合同收入 

第九十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九十三条  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当在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并且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企业只有在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根据谈判情况判断),并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将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企业应当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并且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将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第九十四条  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与设计有关的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和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当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当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九十五条  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及费用应按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 
(一)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当期费用。 
(三)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五)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作为当期费用。 

第九十六条  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等方法确定。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包括:(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2)在分包工程总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九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第九十八条  企业的收入,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利润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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