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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疑难问题有了答案 (下)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05-30 11:14:07    点击: 380

4月底,针对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提出的新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经过讨论,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问题五: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应当如何处理?

  专家组明确,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在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区分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2.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 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问题六: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和计算,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会计准则将售后租回交易划分为售后租 回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两类。

  专家组明确,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记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应按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 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

  在售后租回交易,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 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问题七: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专家组明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 记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执行新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问题八: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如何实现新旧转换?

  专家组认为,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收入和费用等,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1.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及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记入当期损益。

  基金持有的除上述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处理。

  2.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是指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基金募集、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红利再投资等时,应当增加相应的实收基金;在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等时,应当减少相应的实收基金。基金在期末应当根据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增加(或减少)未分 配利润;根据利润分配数,减少未分配利润。

  3.基金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所附的报表格式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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