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诉讼期间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时间:2017-08-16 08:38:40    点击: 456
    问:我们公司有块土地,由于二期工程没有开工,所以有一部分一直闲置。该闲置土地于2015年9月国土局已下发土地收回的决定书,但我司对此收回有异议,故而提起上诉,2016年10月法院出具判决书,维持国土局的决定。在此期间我们一直对该块土地进行摊销,并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问:在国土局下发回收决定书以及最终法院出具判决书这段期间,
    1.是否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有法规支持?
    2.是否应该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是否有法规支持?
    3.另外最终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决定无偿收回土地,那么公司需要对于此活动造成的损失,应该按照25号公告的哪一项申请资产损失备案呢?25号公告中没有单独针对土地这块做说明。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截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点为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次月,贵公司土地被国土局收回,如已按收回文件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次月到法院出具判决书期间,属于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情况,应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在该期间,贵公司仍使用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未使用土地,则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贵公司在该期间未办理注销登记,土地权属未发生变化,贵公司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因此,法院维持国土局的决定,在该期间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原则上在国土局做出决定收回土地日期,会计上应将该无形资产转销,除预计基本确定能取得判决胜诉。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被无偿收回发生的损失不属于清单申报范围,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后,该损失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项申报备案资料可参考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无形资产法律保护期限文件”按照政府收回文件、法院判决书等资料提交。
 
  • 上一篇: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财税处理?
  • 下一篇: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做账?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