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会差异管理须从细处着手
当前,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正在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称新收入准则)实施后,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时点和计量原则等方面都有较大改变,由于税收政策暂时没有对收入确认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此产生了一些税会差异,需要企业财税人员重点关注。
分析:收入确认原则改变导致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时点和计量原则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建立起了以客户合同为基础的统一收入模型,收入确认计量方法采用“五步法”,用“控制权转移模型”代替旧准则中“风险报酬转移模型”。目前,税收政策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没有进行调整,产生了一些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先判断该履约义务是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段的履约义务,然后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除非无法合理确定履约进度,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使纳税人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只要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即应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此外,由于新收入准则对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原则有了新的规定,还造成了永久性税会差异。比如,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合同,新收入准则规定,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销售方有权收取对价金额并确认收入,如果发生销售退回的情况,预期销售退回的金额按负债进行处理。一旦出现服务或商品销售退回的情况,企业应及时做好估计,采取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则以风险报酬的转移为衡量标准,企业只要销售了产品,就要确认收入和成本,不考虑销售退回的情况。
提示:税会差异可能还会涉及增值税
除了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税会差异,会计与增值税之间的税会差异,也需要纳税人予以重点关注。比如,建筑服务及设计勘察服务的会计与增值税税会差异就很常见。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建筑服务及设计勘察服务等因服务期较长,应区分各期完工进度并按照时段(或时点),分期确认会计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方面,企业须综合考虑合同如何签订、是否收取了工程款、工程是否已完工、是否开具了发票等情况,以判定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常见的判断方式有: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比如直接收款、预付款、委托代销等,在收入的会计核算、增值税销售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认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纳税人应注意予以分析并准确适用。
建议: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税会差异管理
税会差异的处理,贯穿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的全过程。尤其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环节,企业通常需要以会计核算结果为基础,对税会差异一一进行调整。有鉴于此,针对现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建议企业从细处着手,加强对税会差异的管理。具体而言,企业可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编制收入涉税信息表等资料,准确反映企业的会计核算收入与税务申报收入的差异及差异产生原因,以便及时调整销售收款方式等经营策略,优化现金流管理,防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