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企缴纳消费税:注意征税范围等关键变化点
临近年底,汽车生产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以下统称车企)在年终盘账的时候,需注意税务合规管理,尤其是消费税政策的准确适用。近期,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的车企在适用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时,容易忽视消费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关键变化,从而面临税务风险。
我国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最早于2016年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其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销售给消费者时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2025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征收价格标准方面,从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调整为90万元及以上;动力类型方面,从传统燃油车及混合动力车型,扩展为包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各种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需要注意的是,3号公告明确,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也就是说,车企应将所销售的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是否达到每辆90万元及以上,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应税范围的价格标准。同时,需要特别关注3号公告新增的车型,纯电动车、燃料电池车等无排气量的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如零售环节不含税销售额达到每辆90万元及以上,也属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应税范围。
财税〔2016〕129号文件明确,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财税〔2016〕129号文件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无排气量车辆仅在零售环节征税。对于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须区分不同动力类型确定。
有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其中,生产环节,乘用车根据不同的气缸容量,分别适用1%、3%、5%、9%、12%、25%、40%的消费税税率,中轻型商用客车适用5%的消费税税率;零售环节,对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加征的消费税税率为10%。无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的消费税仅在零售环节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零售销售额×10%。
机动车销售企业(含经销商、4S店等非生产性零售主体)零售超豪华小汽车,无论车辆是否有排气量,均以零售环节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10%税率计算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零售环节税率。
笔者提醒,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为车企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车企须完整确定计税依据,任何以精品、配饰、服务费、装潢、选配等名义收取的款项,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切勿将车价与精品、改装、服务费等拆分收费,或通过“阴阳合同”低报销售额等手段规避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同时,车企可建立应税车型动态管理清单,及时更新车型价格与动力信息,确保准确、动态识别出应税车辆,并将清单嵌入销售和开票系统,实现对超豪华小汽车前置化的涉税风险防控。
例如,汽车制造企业M公司生产销售某品牌纯电动乘用车,2025年12月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一辆纯电动乘用车,整车价95万元、另收豪华套装6万元、终身服务包4万元,价税合计收款105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价税合计”105万元,不含税售价为105÷1.13=92.92(万元),超出90万元(不含增值税)计税价格标准,属于超豪华小汽车征税范围。
根据3号公告,M公司应将105万元全额计税,不得拆分开票。因纯电动乘用车无排气量,仅在零售环节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故M公司应缴纳消费税92.92×10%=9.29(万元)。笔者提醒,企业若故意将机动车发票开具金额压低至9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下,如仅开具价税合计95万元(不含税金额84.07万元),其余10万元以精品、服务费等名义另开发票且未并入机动车销售收入计税,可能面临补缴消费税及滞纳金、纳税信用降级、后续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触发专项检查等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