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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法规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字[1995]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2014-09-14 10:51:20    点击: 45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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