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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13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6-10-21 11:14:41    点击: 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改事业单位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财会【20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接到《通知》后,抓紧对所属事业单位2002年的财会设置内容,按《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
                             财会[200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与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1】329号),现将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的核算内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事业支出的明细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如有变化,事业单位应将“事业支出”科目的三级明细核算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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