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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会便[2002]5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2006-10-21 10:56:57    点击: 43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转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应收款项属现金资产,但以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进行交换时,《企业会计制度》作了特别规定,即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情况(不涉及补价),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对评估日至资产交接日之间的流动资产的变动如何处理,应视双方合同及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对于换入的应收款项中换出企业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且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考虑对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的合理性,并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企业换出的应收款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中进行分配。
  二、关于以部分资产和负债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以投资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关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是否含除教育费附加外的其他费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费用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按比例抵减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出规定,即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在未满足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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