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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简析新准则下年报的新看点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06-07 10:50:26    点击: 387

为配合新会计准则的施行,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发[2001]160号)(以下简称“第15号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发[2001]11号)(以下简称“第9号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4]4号)(以下简称“第1号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本文欲逐一对其中的变化做出说明。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
  修订后的第15号规定是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该规定指出,不论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适当修改。修订后的第15号规定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修订后的第15号规定首次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涉及非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上述两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同时,应详细说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破产隔离条款。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具有控制权的,或者虽然不具有控制权但实质上承担其风险的,应当披露特定目的主体名称及主要财务信息,对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金融工具,应说明公司是否转换了与该金融工具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并说明该金融工具是全部还是部分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07年修订)
  根据修订后的第9号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在编制招股书、年报、中期报告时,应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般收益。并且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这两大指标时应剔除少数股东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具体说明如下: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例:某上市公司2006的净利润1 732万元(未扣减本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本期的非经常性损益为265万元。净资产总额46 980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1 732-265)÷46 980=3.12%
  在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指标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为:基本每股收=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例:甲上市公司2006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 000万股;3月2日新发行普通股9 0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3 0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用。甲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5 700万元。
  该公司基本每股收益=5700÷(20 000×12÷12+9000×10÷12-3 000×1÷12)=0.209(元)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稀释每股收益是个新名词。上市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潜在普通股,则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债、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应根据基本每股收益的公式进行调整:
  1、分子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分母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例:甲公司200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 4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4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05年1月2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4%,每100万元债券可转换为110万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之间的分拆。则 2005年每股收益为:
  基本每股收益=5 400÷4 000=1.35(元)
  增加的净利润=600×4%×(1-33%)=16.08(万元)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100×110=660(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5 400+16.08)÷(4 000+660)=1.16 (元)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只需按照下列步骤对作为分母的普通股加权平 均数进行调整:(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晚于当期期初的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可取得的收入金额。(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收入。(3)比较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形式将发行的普通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数。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例:甲公司200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 0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4元。年初,该公司对外发行1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06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3.5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那么,2005年度每股收益为: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100×3.5÷4=12.5(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400÷(1 000+12.5)=0.395(元)
  在新准则下,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不再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即净资产)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由于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移位”,新旧准则下的合并净利润和净资产并不具可比性。因此,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两大业绩指标时剔除这一变化带来的影响,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两大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本次结合新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变化,对第1号规定中的非经常性损益做出了修订。所谓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与2004年1月的修订稿相比,此次修订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增至15项。其中,新增5项,剔除4项。剔除的4项分别为:
  (1)短期投资损益,
  (2)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3)资产置换损益;
  (4)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其中,短期投资料目已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新增的5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分别是:
  (1)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3)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5)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此次修订保留的10个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也有部分内容作了调整,比如“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统一称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修订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非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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