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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代理报关业务有新规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03-20 10:43:51    点击: 398

近日,为了进一步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一,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征收营业税。

  其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 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三,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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