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为可抵扣的处理?

时间:2017-06-09 10:25:24    点击: 462
    问:2016年7月5日,B公司购进办公楼一座价款共计2220万元(含税)。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增值税免税收入,计入固定资产管理,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折旧年限10年,折旧方法直线法,无残值。7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3份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税额66万元;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税额44万元。
    该大楼专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20万元计入该大楼原值。故2016年7月该大楼计税基础为2220万元。
    2017年7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为非专用,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应调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格(计税基础),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格(计税基础)折旧或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①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2220-2220÷(10×12)×12〕÷2220=90%
    ②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根据15号公告,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1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90%=99(万元)
    ③调减办公楼的计税基础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99万元应当调减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在尚可使用寿命内按调减后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 上一篇: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有何规定?
  • 下一篇:进项税额已抵扣转为不得抵扣的处理?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