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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已抵扣转为不得抵扣的处理?

时间:2017-06-08 06:16:08    点击: 431
    问:2016年6月5日,A公司购入一座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10000万元,增值税额1100万元。该办公楼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该纳税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该办公楼,假定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 2017年10月A将该办公楼改变用途,专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为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调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格(计税基础),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格(计税基础)折旧或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①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10000÷(10×12)×16〕÷10000 =86.67%
    ②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86.67%=953.33(万元)
    ③调增办公楼的计税基础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953.33万元应当调增该办公楼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并在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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