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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都可以分配给单个股东吗?

时间:2017-07-05 09:48:06    点击: 412

    问:某公司有股东A与B,所有者权益净值1060.15万元,构成为: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0.15万元、盈余公积15万元、未分配利润45万元。现拟进行利润分配,能否将实收资本外的60.15全部分配给股东A?
    答:《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上述规定,可分配利润应为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的利润,如果某公司的盈余公积15万元全部为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形成,用途仅限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不同,其来源与净利润无关,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通常仅限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同时该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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