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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时间:2017-07-11 11:07:43    点击: 410
    问:我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以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去年转为一般纳税人,我公司2010年购入一台自用设备,目前对外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固定资产,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的,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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