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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开发前原地块实物补偿居民其建造成本可扣除吗?

时间:2017-07-14 11:48:37    点击: 403

    问:开发企业以自建的产品(商品房)安置开发前原地块选择实物补偿的搬迁居民,其建造成本可否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实务中如何确认相应的价款?
    答:在开发实务中,为推进项目建设的进度,妥善化解开发地块搬迁矛盾,缓解调配安置房源的困难,常有开发企业以自建的商品房安置开发前原地块选择实物补偿的搬迁居民的情况。但在此模式下,开发企业应该将其分解为两项经济业务分别办理并入账。与搬迁居民应当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是搬迁补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搬迁补偿款用于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二是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其购房资金来源于搬迁补偿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开发企业以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其收入按下列办法及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同时将其建造成本确认为开发成本,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价款,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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