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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时间:2017-07-17 14:54:40    点击: 564

    问:如何理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答: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解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这里的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的重大影响和间接的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企业关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负责制定经营计划、战略目标、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关键管理人员通过参与制定计划、战略、经营活动等对其服务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则该等关键管理人员重大影响其服务的企业。而该等关键管理人员由其委派单位——“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控制或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由“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直接提供,此时,“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通过向“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间接或直接对“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 应将“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作为其关联方。
    解释: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而言,若不存在其他关系,“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并不能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不应仅仅因为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而将“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认定为关联方。
    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解释:参考IAS 24 17A和18A,要求披露: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不需要披露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支付/应付给其员工或董事的报酬。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为由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企业提供的关键管理人员服务产生的金额应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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