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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协议能否作为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时间:2017-07-18 15:05:38    点击: 537
    问:建筑工程老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前,在营改增后工程量和内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在原协议基础上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工程内容能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第三小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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