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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汇兑收益缴企业所得税吗?

时间:2017-07-26 15:41:29    点击: 515
    问:我单位是一户外商投资企业,2015年股东投入资金后一直以美元存于银行,在2016年受人民币贬值影响,产生了汇兑收益。由于该公司1年都没有任何业务发生,只有未实现的汇兑收益,故而在会计报表上是有利润存在的,且金额不少。现在觉得很疑惑,这部分收益是否缴纳所得税,是否应该调整?不调整,汇算清缴时缴纳不少的所得税,该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可能不会有任何业务开展就会关闭,在未来人民币升值了,这部分损失能不能抵扣?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外币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收益作为其他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税,形成的汇总损失也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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