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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投资计缴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土地价吗?

时间:2017-07-28 10:52:32    点击: 370
    问:将开发地块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控股子公司时,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土地价款?作为出资企业为取得该开发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前期费用能否扣除?
    答:母公司以开发地块进行评估作价后,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到其控股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此项业务在政策界定上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而应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文件,即: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或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如果股权投资作价合理,出资企业以投资作价金额作为计缴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应当以投资作价金额作为计缴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价款作为扣除项目。出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开发地块而发生的前期成本费用应该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对于确属被投资企业为开发此地块而必须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出资企业按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价款开具发票,交被投资企业入账后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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