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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不动产,如何纳税?

时间:2017-09-28 09:37:09    点击: 428
    问: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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