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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纳税误区实务问题,你理解对了吗?

时间:2018-04-27 14:15:23    点击: 382
    问:七个纳税误区实务问题,你理解对了吗?
    答:1、全面营改增之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属于正常销售行为,不是视同销售。 
    2、企业从境外取得贷款,向境外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即使取得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还是要看具体内容及用途等。 
    3、超范围经营不得开票。没有税收文件规定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不得开具发票的规定,税务机关一般会建议企业及时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属于工商局的业务范畴。 
    4、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和管理费用一定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基于纳税人是否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是总公司向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并未提供任何服务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5、补开营改增之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发票无时间限制。目前除房开企业外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可以补开,2018年以后不得补开。只有房开企业补开发票没有时间上限制。 
    6、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全部内容。根据16号公告规定,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企业取得的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少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内容,其他地址电话等信息可选填。 
    7、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开出的。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因此,可以是税控系统开出的清单也可以是非税控系统开出的清单,如超市购物结算小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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