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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

时间:2018-06-12 15:57:00    点击: 409
     我公司员工外出办理公务,经常使用自己的私家车辆,我公司给予一定的用车补贴,请问这种“私车公用”行为,是否需要企业和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企业在向员工支付租赁费时是否要求员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如果需要开具,税率是多少?此外,企业是否在支付租赁费时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代扣,是和工资一起合并计税吗?
 
    专家回复:
    1、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根据协议支付员工用车费用是比较好的处理。企业向员工支付租车费用时需要员工提供向税务局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2、自然人出租车辆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月租金低于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企业在支付租车费时需要代扣员工个税。
    4、支付员工的租车费不需要和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应当分别代扣代缴个税;租车费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税。
    专家分析:
    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2个方面考虑: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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