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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期间购置税控设备,何时可以抵扣应交税额?

时间:2018-09-12 16:48:00    点击: 439
    问:在建期间无应交增值额,购置的税控设备全额抵扣应交税额,是发生当月申报减免,还是在企业有应交税额时抵减?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购置的税控设备抵扣应交税额,并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在产生应交税额时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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