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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大巴车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只给保险凭单(相当于合同),可以该凭单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时间:2018-12-21 15:37:40    点击: 396
   乘坐大巴车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只给保险凭单(相当于合同),可以该凭单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接受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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