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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公司并收取利息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时间:2019-05-31 15:02:15    点击: 665
      问:个人借款给公司并收取利息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3〕35 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因此,如您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超过500元,应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涉及附加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如您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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