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12个问题解答:自建围墙是否缴房产税?
1.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已被法院拍卖,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的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纳税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到产权转移的当月。
2.纳税人购入房产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 ,应如何计算房产原值的地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纳税人购入房产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纳税人自建仓库及围墙,是否需要对围墙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因此,围墙属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4.通过拆迁置换取得房屋,从价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拆迁前房屋的残值,还是拆迁置换后房屋的余值?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通过拆迁置换取得房屋,从价计征房产税时,应按照拆迁置换后所取得的调换房屋的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福建省内(不含厦门)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5.纳税人新征用一块耕地,自征用之日起一年内是否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新征用的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如该耕地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产权意向转移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产权意向转移合同未发生实际股权转移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7.公司对公司增资,是否双方都需贴花?
答: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公司对公司增资,被投资公司就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按按万分之五税率减半贴花。
8、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三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当年“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较上年并未增加,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9.银行与押运公司签订押运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押运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房地产)作为业绩奖励赠与员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房地产)作为业绩奖励赠与员工,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11.父亲将房产的一半赠与女儿,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四)房屋赠与;
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另外,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因此,女儿作为受赠人应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计算缴纳契税。
12.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上限是多少?
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因此,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