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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哪些阶段性税收优惠依旧有效

时间:2023-01-10 15:43:56    点击: 509
转眼间,2023年悄然而至。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截至目前,已明确的2023年依旧有效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本期对主要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货物和劳务税
 
1.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特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特定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8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主要内容】2013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6.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主要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制造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另有执行标准)
 
5.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主要内容】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支持新冠疫情有关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20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免免予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8.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9.符合条件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但不得同时享受。
 
财产和行为税
 
1.对国家储备商品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2023年内,一些涉及多个税种的阶段性优惠依旧有效。例如,对符合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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