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间换工作,汇算时为何须补税?
“个税每月都缴,换工作就要补税?”“毕业季来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衔接?”近期,不少纳税人在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遇到类似问题。本期邀请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干部进行解答,供读者参考。
6月30日,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结束。笔者整理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发现,纳税人对年度中间跳槽引发的补税、毕业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未如实办理补税存在的涉税风险等问题较为关注。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与典型案例,对纳税人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年度中间跳槽,年度汇算时很可能需要补税
近期,刘先生拨打12366热线反映,他在2025年9月更换了工作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均由任职单位按月足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办理年度汇算时却出现补税情形。他不禁疑惑:每月收入均已正常预扣预缴,为何跳槽后年度汇算仍需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后,新任职单位预扣预缴税款时,会重新累计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数据(不会接续上一单位的当年累计数据),再次从较低预扣率开始计税;年度汇算时,需合并全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税,全年收入累计后适用税率提档,导致日常预缴税额低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因此需要在年度汇算时补税。
假设刘先生2025年1月—8月在A单位任职,月工资为10000元,每月享受“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15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2025年1月—8月,刘先生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0000-5000×8-1500×8-1000×8=20000(元),适用3%的预扣率,A公司为刘先生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000×3%-0=600(元)。2025年9月—12月,刘先生跳槽至B单位,月工资为15000元,每月享受“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B单位重新累计计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4-5000×4-2000×4-1000×4=28000(元),同样适用3%的预扣率,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8000×3%-0=840(元)。2025年度两家单位合计为刘先生预扣预缴税款1440元。
2025年度汇算合并全年收入、统一计算扣除后,刘先生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140000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00-5000×12-1500×8-2000×4-1000×12=48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48000×10%-2520=2280(元)。对比已预缴税款,本次汇算需补缴税款840元。
毕业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留意衔接问题
最近一段时间,高考叠加高校毕业季,与子女升学衔接、毕业后居家备考等情形相关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成为咨询热点。近期,多名高考考生家长致电12366热线咨询,孩子于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月、8月升学衔接期能否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据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家长可以正常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中断填报。
还有部分家长咨询,孩子本科毕业后未及时升学,居家全职备考研究生,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能否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笔者提醒,由于孩子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国发〔2018〕4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待孩子通过研究生考试入学后,家长才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汇算补税是义务,应办未办有惩罚
实务中,有的纳税人看到年度汇算需补缴税款后,心存侥幸,选择拖延申报、拒不办理汇算,或通过虚假填报扣除项目等方式规避补税,对年度汇算的法定义务及失信后果认识不足。笔者提醒,符合补税条件的纳税人务必在6月30日前足额补缴税款,切勿漠视涉税风险,造成个人信用受损。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第三十条明确,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同时,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