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结合具体案例,回答了长期资产的范围、取得方式、原值、净值、调整年限及起算时点、抵扣规则等处理细节。本期编发相关问答,供读者参考。
长期资产的范围
问:我公司了解到国家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请问该政策中所指的长期资产如何确定?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中所称的长期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问:我公司最近新建了一幢办公楼,安装了中央空调,并在会议室配置了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请问上述中央空调和大型会议一体机都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长期资产中的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若中央空调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与办公楼一起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若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不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
问:请问《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问:我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请问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问:我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请问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长期资产的原值
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请问其中“长期资产原值”应如何理解?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问: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进项税额130万元。若该设备专用于生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产品,请问如何计算其原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产品,那么该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此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计入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为1000万元。
问: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450万元,进项税额58.5万元。若该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请问如何计算其原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那么该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为508.5万元(450+58.5)。
问: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入账价值为113万元。假如我公司在2027年5月将该设备的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请问是否需要调整其原值?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那么2026年5月该设备的原值为113万元。如果在2027年5月,该设备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虽然对应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计算抵扣,但按照上述规定,无需调整长期资产的原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仍为113万元。
问:我公司在2026年5月取得一台设备,入账价值为480万元。因长期高负荷运行,设备出现温度控制失灵等问题。假如我公司在2026年12月对该设备进行修理,修理支出合计8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上述修理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我公司将该项修理支出计入了当期损益。请问是否需要调整该设备的原值?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若你公司发生的上述修理支出不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则该设备的原值不需要调整,仍为480万元。
长期资产的净值
问:我公司取得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请问应如何确定长期资产净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若你公司取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长期资产净值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确定。
问:2026年5月,我公司一项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项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取得时已勾选抵扣,请问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设备的净值吗?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的净值,不得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净值。
问:我公司在2026年4月取得一台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自2026年5月起计提折旧。假如此后该设备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该设备截至2026年底的净值如何计算?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是多少?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一是若你公司在2026年4月取得的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那么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计算长期资产的净值。二是由于该设备调整年限应当从其取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2026年5月)开始计算,因此截至2026年12月底已取得该项长期资产月份数为8。
问:我公司在2025年3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400万元,自2025年4月起计提折旧。2026年5月发生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为700万元。资本化改造完成的当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该设备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如何计算其净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该设备完成资本化改造后应当区分以下两类对象分别处理:一是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视作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以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入账价值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公式计算净值。二是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的部分,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净值。
长期资产的调整年限及起算时点
问: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该设备于2026年2月首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由于该设备取得且原值超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为2026年2月,因此调整年限从2026年2月开始计算。
问:我公司在2025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2000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2026年2月,公司对该设备进行了资本化改造,当月设备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用于混合用途,改造后重新确定该项长期资产原值为2280万元,并于2026年3月首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完成资本化改造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为2026年3月,那么调整年限从2026年3月开始计算。
问: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0万元。该设备于2026年2月首次计提折旧,若该设备此后未发生资本化改造及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请问该设备调整年限何时期满?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纳税人取得《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上述规定,该设备调整年限应当从2026年2月开始计算,且调整年限为5年。如果该设备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及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则截至2031年1月,调整年限5年期满。
问: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已勾选抵扣,调整年限为5年。2026年2月我公司对该设备首次计提折旧。假如2027年2月进行了资本化改造,当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027年4月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新增入账价值2000万元,2027年5月恢复计提折旧。请问对于该设备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是否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年限?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其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待恢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继续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在2026年2月首次计提折旧,2027年2月因资本化改造停止计提折旧,2027年5月资本化改造完成后恢复计提折旧,那么该设备仍在调整年限内。因此,你公司不需要重新计算该设备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的调整年限,只需要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规定进行调整。
问: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0万元。2026年2月我公司对该设备首次计提折旧,调整年限为5年。假如在2031年3月,我公司对该设备进行了资本化改造,2031年11月设备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新增入账价值700万元,用途未发生改变。该设备资本化改造后于2031年12月首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年限结束后,该项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在2031年3月对调整年限结束的长期资产进行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700万元,那么应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的2031年12月开始计算。
长期资产的抵扣规则
问:我公司在2026年3月为建造一栋楼房采购了木材,采购金额按规定计入楼房入账价值,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楼房完工后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请问该栋楼房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包括通过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
答:包括。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你公司按规定通过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属于该栋楼房对应的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在2023年5月取得一栋楼房,部分用于对外出租(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部分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600万元,进项税额54万元已于购房当期勾选抵扣。我公司将该栋楼房在取得时按规定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资产原值600万元,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楼房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上述楼房取得时间在2025年12月31日前,且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那么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无需对该楼房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同时,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楼房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理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中第一项“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是按月计算的,那么请问该计算公式第三项中分子“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和“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应按月还是按季参与计算?
答:按月参与计算。无论是按季申报还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适用《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公式计算时,均应使用月度销售额或收入数据参与计算,且相关月度数据需与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一项中“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的具体月份相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