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企业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留意新增附表 掌握细节要求
白酒生产企业在填报《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时,须规范填写白酒产品名称,清晰界定最小销售单元。在填报《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时,首次填报需填写企业当期所有关联销售单位情况。后续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进行调整。
近年来,H省某市将白酒产业纳入全市优势产业链重点打造。近期,该市税务局正在集中开展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辅导,一些共性问题很值得白酒生产企业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增《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以下简称《计算明细表》)和《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表》)两张附表。《计算明细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填报,主要采集纳税人不同规格型号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出厂价格等15项信息。《信息报告表》由存在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主要采集纳税人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名称、所在地区等6项信息。
规范白酒产品名称填报
“十二生肖版和非生肖版的酒品,从申报表的产品名称上很难分清,但销售价格不一样。申报时,在上百种酒品中,万一把两款酒的计税数据混在一起,我们可能连错在哪里都查不出来。”前不久,在研究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时,A酒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丁女士发现了问题。
原来,在A酒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套里,有一款名为“500毫升A款酱酒(十二生肖版)”的酒,财务人员在填写《计算明细表》时,产品名称栏只能填写“A款酱酒”,“十二生肖版”需要填进自定义描述栏,“500毫升”填进规格型号栏。但麻烦的是,另一款名为“500毫升A款酱酒”的普通版酒,在填写《计算明细表》时,产品名称栏同样需要填写“A款酱酒”,自定义描述栏是空的,规格型号栏同样填“500毫升”。两款酒在白酒产品名称部分相同(均为“A款酱酒”),但通过“产品名称”栏的完整显示可以区分——分别为“A款酱酒(十二生肖版)”和“A款酱酒”。这就要求企业在填报时规范填写自定义描述,确保同品名不同版本的产品能够准确区分。
接到丁女士的咨询后,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干部来到A酒业有限公司,逐一核对企业产品线,发现品名填报口径不统一的问题并非个别现象——同一款产品在企业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财务账套、申报表上各有各的叫法,新旧包装交替时尤其容易出错。税务干部根据《计算明细表》填报要求,指导企业修改完善产品申报名称,建立《酒类新旧品名对应表》《包装规格对应台账》,区分产品迭代升级、外包装更新、容量规格调整等不同场景统一申报名称,从源头上避免因品名错乱引发计税数据错配。
◎政策分析◎
根据9号公告,白酒生产企业申报消费税新增《计算明细表》,需按产品逐个填报相关信息。税务总局发布的9号公告解读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应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产品名称、单位、规格型号等信息。这意味着,产品名称字段必须保持唯一性和规范性,不能将净含量、度数等规格信息填入产品名称栏,也不能用多个名称指代同一款产品。
《计算明细表》填表说明第二条明确,本表第2栏“产品名称”,填写白酒产品的产品名称。酒精度、净含量等规格型号信息不填写在此部分。填报格式为“白酒产品名称(自定义描述)”,其中“白酒产品名称”字段末尾有且只能包含一个“酒”字样,“(自定义描述)”为选填项,可填写产品特征、年份、销售渠道、包装特征、香型等用于区分不同产品特征的信息。比如,白酒的产品名称可以填写为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第8代普5)、泸州老窖国窖1573酒(2010商超版)等。
◎合规建议◎
湖南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罗长青表示,企业规范填报产品名称,是其白酒消费税精细化管理的基础。统一的产品命名规则,有利于企业建立清晰的产品核算体系,避免品名混乱导致计税数据错配、申报差错等问题,也便于税务机关开展计税价格比对、关联交易核查等后续监管。“对于产品种类多、更新迭代快的白酒企业而言,建立规范的品名对应机制尤为重要。”罗长青说。
罗长青建议白酒生产企业,应区分产品迭代升级、外包装更新、容量规格调整等不同场景,统一申报名称,从源头上避免品名错乱引发计税数据错配。具体而言,白酒生产企业可以建立《酒类新旧品名对应表》,将企业内部商品常用名称与申报表填报名称逐一对应,确保每一款产品都有唯一的申报名称。同时,企业可以建立《包装规格对应台账》,详细记录每款产品的净含量、包装形式、最小销售单元等信息,特别是对于同品名不同规格的产品,要明确区分标准。此外,企业应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在新品上市、包装改版、规格调整时,及时更新对应表格和台账,确保申报数据与实际业务保持一致。
清晰界定最小销售单元
今年7月,该市某白酒生产企业B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在核算上月消费税时,费了一些工夫。B公司有一款46度的白酒产品:每箱6瓶,每瓶450毫升,可拆箱销售。根据《计算明细表》填表要求,“单位”一栏,要按照白酒产品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填报。
6月,B公司销售这款产品850件,以往公司的销售数据都以“件”为单位统计。6月销售850件,每件的不含税出厂价格为190.09元,合计不含税销售额为161576.5元。消费税申报要求按500毫升(克)口径换算从量计税,每件6瓶、每瓶450毫升,850件总容量为850×6×450=2295000(毫升),换算为500毫升的销售数量为4590。换算后,单价是35.201852元/500毫升。
那么,B公司销售这款酒,7月在填报《计算明细表》时,单位栏应填写“瓶”,度数填写“46”,容量填写“450”,本期销售数量填写“5100”,本期换算为500毫升(克)的销售量填写“4590”。
◎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干部秦燕表示,准确判定最小销售单元和统一计量换算口径,是确保消费税申报数据准确的关键。白酒产品规格多样、包装复杂,既有单瓶装,也有礼盒装、套装,还有散装酒;既有500毫升标准装,也有250毫升、375毫升、750毫升、1升等各种容量。如果最小销售单元判定不准、计量换算口径不一,就会导致销售数量、计税价格、销售额等核心数据出现偏差,进而影响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准确计算。
税务总局发布的9号公告解读中明确,白酒产品要按照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填报“单位”一栏,如单瓶(坛、桶)装、单瓶礼盒装、多瓶套装、多瓶礼盒装、散装白酒等均属于最小销售单元,可拆箱销售的成箱装白酒产品不属于最小销售单元。例如,B公司上述46度的白酒产品可以拆箱销售,那么其最小销售单元为瓶。
《计算明细表》填表说明进一步规定,本表“度数”栏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数,填报单位为“度”,若是多种度数的白酒产品(如多瓶礼盒装),则按“最高酒精度—最低酒精度”填报涉及的酒精度范围,如“53—38”。“容量”栏填写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填报单位为“毫升”。单瓶(坛、桶)装或单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如“500”;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所有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合计数,如“1200”;散装白酒无需填写此栏。“数量”栏填写白酒产品中包含的容器数量。单瓶(坛、桶)装或单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写“1”;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所有白酒产品容器(瓶、坛)的数量合计,如“12”;散装白酒无需填写此栏。
◎合规建议◎
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令文建议,白酒企业应清晰界定每款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统一计量取数标准。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建立最小销售单元判定清单,对全产品线逐一梳理。此外,企业可以建立月度价格台账,按单品归集计税基础数据,包括出厂价(500毫升标准)、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销售数量折算系数等,申报时直接从台账取数,既提高申报效率,又确保数据口径统一。
根据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完整填报
采访中,记者发现该市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模式各有不同。例如,C酒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模式,是一家关联销售单位总揽经销,成品酒统一由关联销售单位C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酒厂生产出产品后先销售给营销公司,再由营销公司对外分销。D酒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模式有所不同,公司除通过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外,部分大型商超客户要求酒厂直接开票供货,这部分销售不经过关联销售单位。9号公告施行后,上述企业均能较好地适应消费税申报表的变化,并准确填写《信息报告表》。
◎政策分析◎
税务总局在9号公告解读稿中明确,《计算明细表》要由白酒生产企业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填报。第一部分填报白酒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第二部分填报白酒产品直接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的情况。这意味着,仅通过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白酒生产企业,其数据归入第一部分;同时存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方情况的白酒生产企业,还需填报第二部分。《信息报告表》填表说明明确,本表由存在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首次需填写企业当期所有关联销售单位情况,后续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对本表信息进行调整。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表示,细化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填报、区分关联与非关联销售数据,是此次白酒消费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加强白酒消费税征管、防范关联交易避税的重要举措。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销售单位如果较多,需要逐一厘清各销售单位的信息,并清晰列示在《信息报告表》内。
◎合规建议◎
曹越建议白酒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从持股比例及持股关系、借贷资金比例等方面判定关联关系,全面准确填报关联销售单位有关信息,确保核价取数范围完整准确。同时,对生产企业及关联销售单位的销售数据进行全量归集及核算,确保白酒消费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