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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存款保险费率影响银行税会差异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22-09-14 14:30:18    点击: 773
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2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发挥风险差别费率的激励约束作用。笔者发现,最近一段时间,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关注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如何准确计算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第一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监管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被保险存款和适用费率计算,并且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账载金额的判断
 
银行业金融机构预估计提保费与实际交纳保费存在金额差异和时间跨期问题,填报存款保险费的账载金额应与会计账务处理的金额保持一致。
 
举例来说,2021年,A银行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确定适用费率为万分之二点五。在会计核算上,A银行以存款金额为基数,预估2021年的保费进行计提。2021年1月—6月,A银行预估计提保费5000万元。2021年8月,A银行收到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下发的保费交纳通知书,并实际支付保费4000万元;2021年7月—12月,A银行预估计提保费7000万元,于2022年2月收到交费通知并实际支付保费6000万元。据此,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款保险费的账载金额为1.2亿元(5000万元+7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1年,A银行会计上计提存款保险费1.2亿元,2021年实际交纳的保费为1亿元(4000万元+6000万元),计提数与实际交纳数的差异应做纳税调整。
 
税收金额的计算
 
财税〔2016〕106号文件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一点六。
 
实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保费费率范围在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十六之间。据统计,2021年深圳辖区总部银行企业适用存款保险费率大部分为万分之二点五,最高万分之三点五。因此,投保机构实际交纳的存款保险费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来说,B银行2021年核定的保费费率为万分之二点五,保费基数为4800亿元,根据公式,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B银行在会计上确认保费支出1.2亿元(4800亿元×0.00025)。实际发生的存款保险费支出1亿元均在2021年当年交纳,不存在跨年情况。
 
根据财税〔2016〕106号文件,B银行准予税前扣除的保费金额为7680万元(48000000×0.00016),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相差4320万元(12000-7680),B银行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320万元。具体操作上,B银行应当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下“(十七)其他”栏次,填列调增金额4320万元。
 
综上,B银行2021年存款保险费的计提金额1.2亿元,实际发生额1亿元,税收金额7680万元,账载金额1.2亿元,纳税调增4320万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计提金额与实际发生额之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2000万元(12000-10000);二是税收金额与实际发生额之间形成的永久性差异2320万元(10000-7680)。
 
管理建议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下发保费交纳通知书的时间,在每半年结束后的1月—2月内(即1月、2月或7月、8月),存在同一年度计提和交纳存款保险费的时间跨期问题。同时,银行需要先预估计提保费,计提数与实际交纳数往往并不一致。此外,银行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可能与税法准予扣除的费率亦不相同。基于此,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如何确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当前,为应对金融风险,存款保险费率逐渐提高,银行业的税会差异日趋增大。基于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提高财税人员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调整,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持金融市场稳定性方面的关键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明确税务管理职责,对财税人员进行重点业务的税收政策培训,提升财税人员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税务管理部门,应组织实施全行税务风险的评估、识别,定期开展风险自查,强化经营全流程的税务风险日常监督,逐步完善内部管理,满足现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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