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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用于研发投入购买的材料和物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26-08-14 17:10:10    点击: 28

 

企业为研发项目采购原材料、实验耗材、样品物料,实务经常混淆增值税进项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套规则。增值税看用途是否属于不得抵扣范围;所得税加计扣除看材料是否最终形成对外销售的产品,二者口径不完全相同,不可互相混淆。

一、判定总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研发活动本身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法定排除项目。

一般规则: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研发材料用于一般计税的应税研发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领用环节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关键点区分:

1.增值税进项抵扣:只看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用途,不看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资本化”;

2.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所得税优惠,不影响增值税进项抵扣判断。

二、允许正常抵扣的典型情形

(一)情形1:用于内部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税项目)

购入实验材料、试剂、元器件、测试耗材,领用计入研发支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研发正常试验损耗、报废,属于正常经营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做进项转出。

会计分录示例: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直接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情形2:研发过程产出样品、样机、残次品后续对外销售

1.采购、领用研发材料环节,进项税额照常抵扣,领用不转出;

2.后续样品、样机、边角料对外销售,按货物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3.所得税层面:研发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该部分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销售当年冲减研发费用基数;该所得税调整,不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实务高频误区:样品销售,不需要把当初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只需要所得税上调整加计扣除基数。

三、研发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形

(一)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研发

材料专门用于研发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产品、技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专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研发

材料专门用于研发后续对外提供免税技术、免税产品,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三)研发材料发生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因保管不当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属于增值税法定义的非正常损失,对应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研发试验正常报废、实验失败消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转出。

(四)研发材料改变用途,后期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已经抵扣进项的研发材料,后续挪用于职工福利等不得抵扣项目,按账面净值做进项税额转出。

(五)无法划分共用材料(同时用于应税研发、简易/免税项目)

采购的材料、水电、耗材,既用于一般计税应税研发,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研发项目,无法直接划分的,按照销售额占比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四、实务高频误区警示

1.❌误区1:只要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进项税就一律不能抵扣。

纠正:研发不属于不得抵扣项目,用于应税项目取得专票即可抵扣;会计科目不决定增值税抵扣权限。

2.❌误区2:研发样品对外销售,必须将领用材料进项税额做转出。

纠正:增值税不做进项转出,只需要就样品销售收入计提销项;仅企业所得税做研发费用冲减,二者不可混淆。

3.❌误区3:研发实验失败、材料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必须进项转出。

纠正:试验失败属于研发固有风险,只有“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变”才是非正常损失;正常实验报废无需转出进项税额。

4.❌误区4:取得政府研发专项拨款购买的材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纠正:进项抵扣看购进货物用途,不看资金来源;即便是财政拨款资金采购,只要用于一般计税应税研发,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正常抵扣。

五、税会差异简要提示

1.增值税:研发材料用于应税项目,进项正常抵扣;简易、免税、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等情形,不得抵扣或进项转出。

2.企业所得税:研发领用材料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研发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对应材料不得加计扣除,但是不调整增值税进项。

六、总结

1.一般纳税人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材料用于一般计税应税研发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研发试验失败、正常损耗,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研发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共用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转出。

3.仅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变等非正常损失,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普通实验报废不属于。

4.研发样品、样机对外销售:增值税计提销项税额,不做进项转出;所得税冲减对应材料的研发加计扣除基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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