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8-08-17 15:06:41    点击: 57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税务机构合并后税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统一税务检查证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
  二、税务检查证件的申领、核发主体
  本《办法》对税务检查证采取分级管理。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税务检查证印制工作。
  三、税务检查证件的使用要求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法行使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四、税务检查证件的换发
  《办法》取消“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的规定,明确了税务检查证换发情形,即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五、税务检查证件的定期审验
  除临时税务检查证外,对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由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
  六、《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启用新式样的税务检查证。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 上一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下一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的解读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