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财税动态

这些税收法规7月1日开始实施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06-30 15:14:58    点击: 503
    1.开具增值税发票有新规定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主要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2.简并增值税税率和调整出口退税率
    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主要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称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3.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主要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资管产品适用增值税新政策
    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主要内容: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主要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天使投资个人投资额抵扣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主要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7.展开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文件:《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主要内容: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8.降低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
    文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
    主要内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 上一篇:南京纳税人一站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 下一篇:简事速办 分担窗口三成压力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