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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问答

时间:2017-07-03 10:05:12    点击: 391

    1.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金三上线后,金融业总机构增值税申报后,分支机构还要申报吗?
    答: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建筑业增值税税款征收暂行操作办法的补充通知》(甬国税发〔2016〕13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机构申报后,分支机构持《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缴纳税款即可,无需申报。

    3.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4.金融业营改增后,对于在5月1日前已经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已经缴纳过营业税,如果该笔贷款应收利息在5月1日后收回,收回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金融企业5月1日以后收回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增值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支付的利息能抵扣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包括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贷款服务项目。
    因此,承租方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

  6.企业间无偿借款要缴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企业间无偿借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7.国债利息收入要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9.我公司是非金融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财务费用中银行贷款利息数额较大,请问金融业营改增后,是否可以就支付的利息费用进行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抵扣。

  10.问:我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近期内将要解禁,请问如果解禁后卖出这些股票,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答: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11.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用的汽车保险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代收车船税税单,仅在保险费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请问是否可凭保险费发票记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12.企业给高危行业职工购买的意外保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企业给高危行业职工购买的意外保险,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13.公司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我公司发生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我公司在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的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在银行购买了保本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是要缴增值税。

  16、金融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17.境内企业支付国外企业提供的贷款服务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

  18.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9.营改增后,金融企业自结息日起90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问:我公司是一家典当行,典当业务是否属于金融服务?
  答: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指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综上,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应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21.请问保险企业申请汇总代开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保险企业应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为自然人。

  22.我单位流动资金紧张,拟向本单位员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请问:利息是否可直接支付给员工计入公司财务费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员工的资金使用费不是工资性质所得,属于职工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支付利息时应取得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财务费用列支的凭证,列支时借款合同应作为附件处理。

  23.纳税人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如何确定其销售额?
    答: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24.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5.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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