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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如何税前扣除?

时间:2017-07-03 10:08:11    点击: 424
    问: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16年取得化妆品销售收入900万元,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00万元,出售无形资产收入100万元,2016年实际支出广告费32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不存在结转未扣除广告费,请计算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允许扣除的广告费是多少?
    答:(1)2016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00+100)×30%=300(万元)
    (2)2016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20-300=2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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