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购买方为企业”具体指哪些?

时间:2017-07-12 10:45:56    点击: 395
    问:文件规定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医院、学校、协会等是否不在规定范围内?境外单位无法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否不填?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提供哪些信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规定,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因此,虽然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经全覆盖,但根据16号公告规定,很明显文件中的企业指的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属于营利性组织,不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但如果这些单位涉及涉税事项需要取得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也要求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医院、学校、协会等要看其登记时的主体性质,有可能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也有可能是非企业单位。非企业单位不适用公告规定,但如前述建议,只要其需要发票的,建议要求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境外单位无法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不填。
    关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提供哪些信息详见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 上一篇:云南国税:商品编码开票相关解答
  • 下一篇:如何理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