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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7-07-12 11:04:04    点击: 395
    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中,如何理解存在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时权益法确认原则?
    答: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未确认投资净损失金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投资方还应当重新复核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
    解释:这种情况下,不做账务处理,仅在备查簿中按类型分别登记。
    (二)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按照以上(一)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分,依次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额。
    解释:此时,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分别按类型逐项恢复,依次冲销未确认投资净损失金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核算的最终结果,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类型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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