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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时间:2017-07-14 11:42:10    点击: 408
    问:如何理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答:企业在按照第6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
    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此次解释将“预期实现方式”改为“预期消耗方式”,与IAS 38保持一致,不会误解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如取得收入。
    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
    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无形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如无形资产的使用时间、使用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
    例如,假设收入在资产预期使用寿命内均匀取得,摊销模式类似于使用直线法的情形;在单价固定且所有产品都售出的情况下,摊销模式类似于使用工作量法的情形。
    企业采用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经营权进行摊销的,不属于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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