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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注销,已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8-09-19 16:33:00    点击: 509
    问:我公司年初向上海一公司购进材料,当时对方未开具发票,我公司已支付货款。目前,该供货商关停注销,请问我公司在未取得购货发票的情况下,相关购进材料的成本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贵司对于因对方注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的,可凭上述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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