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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时间:2023-06-01 11:04:58    点击: 239

最近,适逢一年一度的毕业季,纳税人有关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住房租金扣除)的咨询量明显提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山东12366热线)数据显示,5月住房租金扣除的咨询量环比增长20%,咨询问题主要集中在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扣除主体等方面。


——扣除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主体。国发〔2018〕41号文件明确,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例如,宋先生在直辖市A市工作,且在A市无自有住房,平时租房居住。那么,宋先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收入总额中每月扣除1500元。假设宋先生配偶在A市有住房,则视同宋先生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能再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例如,赵先生致电山东12366热线咨询:婚前,他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其配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7月结婚后,其配偶欲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他1月—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扣除需要作废吗?还是1月—7月可以扣除,之后月份不再扣除住房租金?国发〔2018〕41号文件第二十条明确,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若赵先生配偶欲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赵先生需要作废1月—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扣除信息。


——主要工作地的确认。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这里说的主要工作城市,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例如,李女士一直在某省会城市B市工作,且在该市无自有住房。由于B市房租较高,李女士选择在隔壁C市(非直辖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租房居住,每天往返于B市与C市之间工作、生活。那么,李女士每个月能享受多少元的住房租金扣除呢?答案是每月可扣除1500元。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李女士当前的实际工作地是B市,应当按B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即李女士可以每月享受1500元的住房租金扣除。


再如,张先生从事的工作流动性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外派并在当地租房,那么,这种情形下,他应如何申报住房租金扣除呢?这就要结合张先生的租房情况来分析。如果由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个人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外派员工自行租房,且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此外,还有部分纳税人十分关注扣除时间、资料留存等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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