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研发费用由原来按75%加计扣除改为按100%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金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时间:2023-06-02 14:31:25    点击: 24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日,连云港税务部门收到不少企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咨询。其中,纳税人咨询得比较多的问题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原来适用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的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新政时,应如何选择计算方法?


现行政策明确两种计算方法


纳税人之所以关注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对于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尤其要关注两点注意事项:一是关于行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二是关于政策享受方式,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方法


28号公告允许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两种计算方法中作出选择。这就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测算,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算方法。


举例来说,A公司是一家已持续经营多年的企业,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企业。2022年,A公司共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均为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研发费用800万元,相应的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A公司当年无其他事项发生。那么,年度汇算清缴时,A公司可申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多少呢?


对A公司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方法有两个。方法一: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计算。按照这一方法,A公司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方法二:按2022年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来计算。按照这一方法,A公司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不难看出,两种计算方式下,A公司2022年度的加计扣除总额,有75万元的差额,选择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算可能更好。


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企业在年度中间开始经营。这种情况下,按照经营月份数所占比例计算,可能会是更好的选择。举例来说,B公司2022年5月10日开始经营,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2022年,B公司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发生研发费用60万元。相应的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


这种情况下,B公司2022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如果按照比例法计算,B公司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400×3÷8×100%+400×5÷8×75%=337.50(万元)。如果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则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60×100%+(400-60)×75%=315(万元)。可见,选择按比例计算,对B公司更有利。


合规填列纳税申报表


在纳税申报方面,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资料报送负担,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计算方法确认后,纳税人还要关注纳税申报表的填列。假设A公司和B公司分别选择实际发生额和比例法计算当年度可加计扣除金额。那么,填报纳税申报表时,A公司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栏次选择“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B公司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栏次选择“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按比例计算”。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纳税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 上一篇: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 下一篇:一文了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