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对方注销、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汇算时如何凭替代资料扣除?

时间:2026-03-12 10:40:41    点击: 126

 

对方注销、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汇算时如何凭替代资料扣除?
供应商已注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但支出真实且有合同、付款记录,汇算清缴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才能实现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已注销或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时,支出真实且有合同、付款记录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一、必备资料(3 项缺一不可)

1.无法补开原因证明:工商注销或撤销核准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注销通知书、税务机关非正常户认定公告或清税证明、法院破产公告或裁定书等。

2.业务合同或协议:完整签章、明确标的/数量/金额/交付方式等核心要素。

3.非现金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回单、电汇凭证、电子支付记录等(现金支付通常不被认可)。

二、辅助佐证资料(建议齐备)

1.货物运输记录、入库/出库单、验收单。

2.会计核算凭证、采购审批单、洽谈记录。

三、实操要点

1.留存要求:自行判别、申报扣除、资料留存备查,无需提前报送。

2.追补扣除:若当年未扣除,可按 28 号公告第十七条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追补年限不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 上一篇:送给客户实物礼品,税务上没做视同销售,会面对怎样的税务风险?
  • 下一篇:2025年度经营所得个税汇算将于3月31日截止:分三步,确认收入总额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5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