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股权分红是否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
答:一、取得股权分红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应税交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股权分红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股权投资而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畴,也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因此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
二、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理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因取得股权分红而涉及的进项税,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能抵扣:
1.专门用于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若企业购进货物、服务等是专门用于取得股权分红,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支付的咨询、审计、评估等费用,若相关股权转让属于非应税交易,则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兼用于应税交易和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处理。如果购进的货物、服务等是兼用于应税交易和非应税交易(如企业日常办公设备既用于一般应税业务,也用于股权投资相关活动),对于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3号)的规定,采用收入口径作为分摊依据,按照当期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固定资产的特殊处理规则。对于既用于应税交易又用于非应税交易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再根据折旧年限逐年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全年汇总清算。纳税人应当以全年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合计数为基础,对逐期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政策依据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