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8-01-15 11:12:41    点击: 422
    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为什么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二、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正常使用?
  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 上一篇:财政部会计司解读《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 下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