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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费

关于停止办理堤围防护费“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征收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3-02-21 09:37:36    点击: 623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佛山市水务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规定》通知(FSBG2012013号)的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堤围防护费“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征收资格认定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共同核定,并对2012年度符合堤围防护费“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征收资格企业进行重新认定,请已按堤围防护费“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资格征收的企业或需要办理该项认定的企业留意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网站(http://gtcjswj.chancheng.gov.cn/)的公告。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不再办理堤围防护费“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征收资格的认定。

    特此通知。

 

 禅城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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